蒋丽丽律师亲办案例
夫妻共同参与传销的特殊性及缓刑辩护
来源:蒋丽丽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6-02
浏览量:847

律师观点分析

单某与郑某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

一、案件简述:

2009年至2013年期间,被告人单某与郑某(两人为夫妻关系)在朋友介绍下,加入连锁销售组织,该组织以连锁销售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份额费用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。到案发时止,二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已达三十人以上,且层级在三级以上,获得传销体系中高级业务员

二、律师点评:
本案中,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,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因此,在辩护过程中,本律师采取的辩护方向是罪轻辩护,为被告人争取缓刑。

本案的特殊性在于,二被告是夫妻关系。在刚刚进入传销组织时,单某是上线、郑某是下线,但在组织发展过程中,夫妻二人交换了层级,即郑某成为了单某的上线。层级的交换意味着二人在传销体系中职务的变化,传销层级和人数的变化,这一变化直接影响二人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。如果是一般情况,上线的量刑必然严重下线。但由于二人是夫妻关系,双方在犯罪过程中始终是相互配合,共同发展下线的关系,且事实上,郑某加入传销组织的时间短,二人又是因为特殊关系才将上下层级关系对调,认罪态度好,至二人到案时已经停止传销犯罪活动很长时间,适用缓刑不致于再重新犯罪。经过辩护人的沟通与努力,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,给予郑某缓刑的量刑。

判决如下:

1、被告人单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

2、被告人郑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

三、律师建议:

夫妻二人原本做正当生意,因为相信朋友加入传销组织,当二人发展到一定级别,发现该生意完全不需要纳税时产生怀疑并逐渐退出,但为时已晚,通过二人被骗人数众多,且大部分都是亲朋好友,最终导致众叛亲离,还要为此付出人生自由的惨痛代价,实在得不偿失。

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,传销的实质就是将自己及亲朋好友的钱送给他人,害人害己,羊毛出在羊身上。当你遇到这样的事,请郑重思考,尽早幡然醒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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