蒋丽丽律师亲办案例
因为担心“执行难”就不起诉了吗?
来源:蒋丽丽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6-02
浏览量:705

律师观点分析

谭某与黄某、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

一、案件简述:

2016年5月7日,黄某以急需用钱为由,向谭某借款15150元,并出具借条,承诺2016年5月8日偿还该款项。但到期后,黄某并没有按期还款。故此,谭某将黄某、邓某(夫妻关系)共同起诉至人民法院。经人民法院调解,达成调解协议。由黄某每月偿还谭某1500元,直至本金及利息还清,谭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调解书于2016年12月生效后,黄某并没有按时支付,一直拖欠。谭某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,同时申请将黄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、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。

经过执行程序,谭某于2018年7月收到黄某执行款项。

二、律师点评:

本案中,涉案金额小,被执行人实际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工作生活,人未必能找到,财产更难查获,执行难度相当大,可以说并不抱有希望。但通过执行程序,我们申请对债务人采取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、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执行措施,最终债权人取回了他的财产。执行虽难,但在你没有穷尽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合法手段前,你永远不知道结果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二百四十一条,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。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、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。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,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,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,在征信系统记录、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。”

同时,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》,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,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、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。

如果情节严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,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 被执行人可能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而获罪。

三、律师忠告:

很多债权人在诉讼咨询时,常常抱怨,“对方是老赖,起诉没用,执行也没有用。”我想问,如果你因此什么都不做就有用了吗?当诉讼时效经过,执行时效经过,你再寻求国家保护,国家又如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?

对于“执行难”问题国家日益重视,虽然不可能一下解决,但却在逐步形成体系,一步步解决,相信以后对于执行问题,将会越来越完善。对于债权人来说,最重要的是保障自己的胜诉权及执行权受到国家的保护。因此,奉劝各位债权人,无论涉案金额大小,对方是不是“老赖”,目前执行是否可能实现,都要在诉讼时效到期前起诉维权,在执行时效到期前,申请强制执行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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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蒋丽丽
  • 执业律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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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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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503*********9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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